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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1

    1 总则

        1.1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2 员工聘用

        2.1聘用准则

        2.1.1  员工聘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

        2.1.2  聘用的员工必须符合公司基本用人标准:良好的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龄、学历符合具体岗位的要求。

        2.1.3  员工聘用方案报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用人部门复核备案,重要岗位员工聘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2.1.4  员工聘用必须坚持标准的执行程序。

        2.2聘用程序

        2.2.1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员工,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后递交党政办公室提出招聘员工申请。党政办公室经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2.2  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党政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用人部门提出该岗位员工聘用标准和岗位说明。聘用标准包括:文化程度、工作经验、技术等级、特殊技能、年龄限制、健康标准等具体要求。岗位说明包括:岗位目的、级别、岗位职责、权限说明等内容。

        2.2.3  用人部门提出聘用标准和岗位说明后,党政办公室确认招聘方式(内部招聘、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等)。

        2.2.4  用人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党政办公室根据用人部门提供的聘用标准初选合格人员名单,并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由党政办公室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2.5  对经批准的聘用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2.3员工调动、晋升、降职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对员工进行调动、晋升、降职的职务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2.3.1 部门负责人提出员工的调动、职务升降的建议,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至党政办公室审核;

        2.3.2 党政办公室与当事人进行谈话,根据公司的人事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填写相关建议,呈报公司领导审批;

    2.3.3 经公司领导批准的调动、晋升和降职者,由党政办公室发出调令,知会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相关部门应立即办理各项手续。

    3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1管理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研究劳动管理政策,完善劳动合同标准和流程,并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初签、续签通知、办理、存档管理。

    相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续签考核、审核管理。

       3.2劳动合同的订立

    3.2.1  新聘用人员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3个月内期限合同,不设试用期;

    ◇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内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含1年)、3年以内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含3年)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3.2.2  确定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后,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2.3  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份由公司存档,一份由员工签收。

       3.3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3.3.1  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党政办公室提前30日通知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本人,并发放《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员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表明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告知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党政办公室。用人部门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对续签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续签或终止意见。

        党政办公室结合审批意见和员工意愿,办理相关手续。如员工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如公司决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则由党政办公室填写《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员工,并通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

        3.3.2  合同变更

         经公司与员工平等协商一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可以变更。变更后条款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变更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3  解除与终止

        3.3.3.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其本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3.3.3.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按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及声誉损失的。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公司不能正常运作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第二职业,经教育不改的;

    ◇违反经营纪律,私自签订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业务合同、私自转让、倒卖合同,泄露招投标信息和有关资料,非法牟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

    ◇因蓄意报复、泄私愤等主观原因,造成公司质量、安全、经营损失的;

    ◇忽视工作质量、弄虚作假,或其它非不可抗力造成质量事故,损失重大的;

    ◇严重违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损失重大的;

    ◇其他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3.3.3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3.3.3.4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他公物;

    ◇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员工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社保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社保关系转离公司;

    ◇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如与公司签订有其他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4 考勤及假期管理

        4.1除固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任何类别的假期都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计;

        4.2因故请假,本人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由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待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3如有紧急情况无法事前请假,须事先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于上班当日补办相关手续;

        4.4若员工在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到岗,原则上须提前2天由其部门负责人代办续假手续,若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仍不按时到岗,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4.5一般员工:1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含)以内的,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2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4.6公司员工若因不实事由请假,一经查实,所请假期即以旷工论处。

        4.7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监督工作,所有请假均须及时至党政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无效。《请假审批单》需附在当月考勤表上,并于次月5日将上月考勤表统一报党政办公室。

    ●法定节假日

    放假时间服从国家规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事假

    员工因家庭或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经过公司批准后,可以请事假。

    请事假最长天数限于连续7个工作日以内,当月请事假天数累积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员工申请任何事假一年累积超过60个工作日即视为离职。

    员工在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不得提前转正。

    ●病假:

    员工因病休假3天(含)以上,需持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和病例记录。

    员工因急诊确实无法提前请假,须以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的形式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在返回岗位后即时补办请假手续。

    经查实开具假证明或无病假证明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员工在试用期内,病假累计超过六天者,不得提前转正。

    ●婚假:员工本人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经公司批准,可享受3天婚假。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经公司批准,可享受3天丧假。

    ●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定产假期满后另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长短,带薪年休假假期分别为: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累积工作时间在10年、20年这两个节点的需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本年度未休完的不累积到下年度。带薪年休假由员工本人申请,具体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应优先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新进的员工符合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历年度为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应届毕业生的累计工作年限统一从正式毕业时间起算。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望配偶每年给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20天;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考核管理

        5.1公司员工考核为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全年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90~75分及以上)、基本合格(75~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次年调薪、晋升、培训和人员淘汰的重要依据。

        5.2绩效考核程序:

        个人总结、述职,自查自评,填写《员工绩效考核登记表》。

        综合测评。采用全体员工相互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公司集中打分。综合测评占60%,其中员工民意测评占40%,部门负责人测评占20%。绩效考核量化标准见附件。

       5.3绩效考核小组测评。绩效考核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对个人总结述职和综合测评进行审核及评分,绩效考核小组测评占40%。

        5.4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员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5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在考核结束之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原因和理由。绩效考核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属上级单位(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考核的人员,按上级单位要求进行考核。

    6培训教育管理

        6.1公司会在试用期内统一组织新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含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发展历程、业务发展状况及企业文化、职业素质及技能训练、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及奖罚条例等内容。

      6.2职工的各类证书原则上由公司统一保管(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并且无条件提供给公司使用;未经公司允许,各类证书不得外借;如发现证书外借,则对当事人按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6.3特殊岗位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公司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课时。职工应当服从公司的教育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合同和制度,有义务向公司其他职工传授公费教育所学得的知识和技能。

        6.4职工参加脱产学习由公司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职工参加业余学习,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非脱产学习学员凭学校书面通知给予考试期,面授及考试时间以公假处理。

        6.5职工参加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含学历教育和长期脱产培训)和被选派出国、出境进修(短期考察除外),应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毕业(结业)后在本单位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年限一般为5年。

        6.6职工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与资质升级及其它与公司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岗位证、资格认证等培训,由各部门提出培训意见和计划并上党政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安排实施,各部门应全力支持。完成培训任务(以结业证、证明和培训证书签章等为依据)的,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以及差旅费;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其他培训公司只承担培训费用,差旅费由部门自行承担。

        6.7脱产学习学员不能按期毕业的,继续脱产就学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者,应退赔所交一切费用,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6.8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考前培训、职业技术资格考前培训、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而参加的考前培训、参加与现有学历同一层次的学历教育和未经公司批准参加的各类培训,费用自理。

    7 附则

        7.1此前公司其它有关人事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7.2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人员需求申请表

        2.员工调动申请表

        3.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4.请假审批单

        5.员工绩效(年度)考核登记表

        6.员工绩效考核评分参考表

        7.员工绩效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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