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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门:经营发展部 发布日期:2020-9-20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稳”“六保”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继续延长部分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有效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上述从业人员证书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正常办理程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证书失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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